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归还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79859.04元及利息789.73元、罚息385.9元(截止2019年11月19日),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结算的利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