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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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7244.88元,赔偿原告***82185.8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被告***垫付医疗费11779.99元、伙食费50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