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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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804执保131号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申请人谢松林与被申请人黄候昌、陈雪庚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的(2020)桂0804民初6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谢松林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西街33号的土地[国用土地使用证号:贵国用(2005)第××号]的查封。 附:(2020)桂0804民初644号之二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