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81民初2549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12628779。

负责人:蔡莉莉,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提前解除被告***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330603170405)浙泰商银(随贷通简)字第(0033610044)号随贷通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9949.78元,利息、罚息及印花税14958.09元,合计114907.8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99949.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印花税(截至2019年10月30日已产生利息、罚息14958.0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提前解除***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签署的编号为(330603170405)浙泰商银(随贷通简)字第(0033610044)号随贷通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借款本金99949.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印花税(截至2019年10月30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印花税14958.0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水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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