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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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7日至2018年6月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18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