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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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54601.69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9470.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依法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345元,被告舒城县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