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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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251939.2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251939.2元,款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9元,减半收取4669.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王超运、***各负担2209.75元(原、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