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按月息2%支付上述借款2016年6月24日—2020年8月20日间的利息79.79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告***自2020年8月21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4倍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时止。 上述款项本判决生效时执行。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6.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民和典当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