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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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代其清偿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和利息63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代其清偿绥棱县华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利息(以63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负担,同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