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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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共赔偿原告***人民币301,552.4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实际赔偿原告***人民币227,538.1元,支付被告***已赔付的人民币74,014.3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人民币20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担受理费人民币81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并同意垫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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