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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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水木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币27万元,以实际尚欠的数额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