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
东台市金穗麦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金穗麦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97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1329780元,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规定的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68元,由被告江西省萍乡市萍青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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