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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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潘素芹87979.46元; 二、被告***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潘素芹4707.01元; 三、驳回原告潘素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故此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潘素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