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567220.20元及利息65143.2元(以2567220.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1元,由原告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7515元,由被告酒钢集团兰州宏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6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