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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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医院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江县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56839.8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576839.8元,扣除***代替履行款21371.3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人民币555468.4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浦江县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365.38元(已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公司负担1647元,由被告浦江县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