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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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284%从2019年9月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保证的被告***、被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被告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