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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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15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元博与被执行人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元博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支付原告朱元博医疗费10321.39元、补课费3600元、护理费16598.4元、交通费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59914元、鉴定费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07658.79。2、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负担。 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师范大学庆阳附属学校已将其应履行的费用107658.79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共计107858.79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元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518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