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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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永康健医疗用品经销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器械支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3178.17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758.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负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