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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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隆兴运输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40,53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等合计30,545.5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即13,090.9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7.00元减半收取994.00元,由被告***负担66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86.00元,由原告***负担42.00元;鉴定费2,710.00元,由被告***负担,1,897.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8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