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及税金计999599.7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2元,由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5元,金华市唐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2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