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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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4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荷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