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4民初410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荷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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