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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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929元、利息及违约金1749.80元; 二、由被告***偿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并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照实计付,并于本金清偿完毕时一并清结); 以上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先本金后利息、违约金、费用的顺序抵充。 三、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