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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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鸿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汉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77500元,并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287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以2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3元,减半收取计7766.5元,由***负担991.5元,***负担6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