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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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7民初114号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星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华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负责人:温涛。 原告邯郸市肥乡区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邯郸市肥乡区金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永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强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