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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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给原告***保险理赔款3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险理赔款3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659.10元; 二、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3181.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承担400元,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0元,由原告***承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