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唐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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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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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120000元;

三、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792.75元、护理费541.77元、丧葬费22953.75元、死亡赔偿金320487.50元,合计370775.77元;

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075.65元、护理费325.06元、丧葬费13722.25元、死亡赔偿金192292.50元,合计222415.46元;

五、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1767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5元,减半收取计6958元,由原告***、***、***、***负担1234元,被告***负担3372元,被告***负担2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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