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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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80111.64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再支付70111.6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50219.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负担1353元,原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