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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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29712.5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再支付19712.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24336.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被告***负担451元,原告***负担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