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告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返还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旺第嘉华商业6#楼(5746.26平方米)及4#楼地下仓库(3685.41平方米)。 三、被告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支付截止至2019年3月30日的租金12550091元及2019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第二项房屋之日的租金(按照房屋租金2.58元/日/平方米,仓库租金0.99元/日/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计算。2020年4月1日以后房屋、仓库的使用费,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年上浮5%进行计算。) 四、驳回反诉原告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310元(原告申请缓交、自第一笔执行款中扣除),由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44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