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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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8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1270.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
裁判日期 | 2020-0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