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前海恒胜(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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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前海中安(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45,435.5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中安(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26,545.82元,并偿付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45,435.5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9%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前海中安(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7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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