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海曙和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康复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21000元(优先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75039.70元;合计396039.7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营养费合计5300元,与其垫付的66973.71元相抵,原告***尚须返还被告***61673.71元; 上述一、二项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671元,减半收取计3335.50元,由原告***负担220.5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3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