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1639.20元(39549元/年×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5363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574元。 综上,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将应付款项54213.20元(53639.20元+574元)打入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浮来路分理处账号为16×××85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