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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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误工费9739.50元(64.93元/天×15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车辆损失500元,共计65633.5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470.62元[(30672.31元-10000元)×70%],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原告***负担189元,被告***负担28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749元。 综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付90863.12元(65633.50元+24480.62元+749元),其中88168.32元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内,剩余2694.8元支付到被告***在招商银行莒县支行账号为62×××89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