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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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青阳县新南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公司 青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计5493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20000元; 三、被告***、青阳县新南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46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7404.21元; 五、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的垫付款39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负担76元,***、青阳县新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8元,***负担188元,***负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