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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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肥料款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300,000元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6元,减半收取3,148元,由被告***负担2,900元,由原告***负担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