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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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 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支付水费109250元; 二、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支付利息805.12元,并从2020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承担80511.5元水费的利息至水费付清之日止,还应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承担28738.5元代收水费的利息至水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负担138元,由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负担1236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