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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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阜阳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款2630元(鉴定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款26622.41元(非医保用药)”; 三、变更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款270910.05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款2868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92元,减半收取5196元,由***负担2836元,***负担23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