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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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富磊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富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石料款147445元; 二、被告***不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富磊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