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3民终2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与***系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谷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3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称:判决***不应给付***利息;确认租赁费与九建公司无关;本案诉讼费应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与***在租赁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租赁合同,也即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一审判决中的150552元的利息无合同依据和其他事实依据。九建公司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虽然***曾以九建公司承揽过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但***还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而本案中***租赁给***的租赁物均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以外的其他工程所用,因此,九建公司并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九建公司上诉称:改判九建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九建公司与***之间为挂靠形式。虽然***曾以九建公司承揽过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但***还以其他公司名义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承揽工程,***提供给***的租赁物均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以外的其他工程所用,因此,九建公司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同意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67931元(一审判决的租赁费901782.97元、利息150552元及案件受理费17931元,总计金额1070265.97元),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承诺该款在***申请查封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应付给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中给付; 二、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以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付给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中先行给付***。***收到本协议约定的人民币967931元后,***诉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就此了结; 三、***负责协调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查封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的账号予以解封;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496元,***预交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承担,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应预交14271元,实际已预交17936元,多预交3665元,减半收取7135.5元由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计应向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退回10800.5元。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戴艳丽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冠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