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8517号 原告: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 负责人:常忠义,经理。 被告: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城建滨海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9日,原告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沧州市德隆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