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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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纵茗翰、纵恒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59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6386.89元,共计152377.89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纵茗翰、纵恒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59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6386.89元,共计152377.89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纵茗翰、纵恒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5991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纵茗翰、纵恒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06386.89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纵茗翰、纵恒宇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59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6386.89元,共计152377.89元(含交强险内已赔付的45991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鉴于被告***已支付原告方赔偿款40000元,故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偿款到账后,其中66386.89元赔付给原告***、***、***、***、***,其余40000元结算退还被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2298元,由原告***、***、***、***、***负担617元,被告***、浙江玖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0.25元,被告***、兰陵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0.25元,被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0.25元,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负担4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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