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郧西县人民医院
郧西九龙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8517.3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2632.70元,共计赔偿61150.07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8817.37元,支付被告郧西九龙运输有限公司42332.70元;

二、被告郧西九龙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0,由被告郧西九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原告***、***负担5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十堰北京路支行;账户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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