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人民币389.4931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0元由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