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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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6044元、护理费1458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4082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20005.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共计26005.8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负担171元,由***、***负担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