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长正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按本金2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8元,由原告***、***负担4123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171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