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归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301.78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分别按透支本金37301.78元从2014年11月21日起、12000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50000元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利息与费用合计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费用90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20-01-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