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301.78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分别按透支本金37301.78元从2014年11月21日起、12000元从2014年11月29日起、50000元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结算,利息与费用合计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费用90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