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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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三道街支行存款X万元,存款账号:X,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何作国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福星小区X号楼X幢东X单元X,房权证号:X号,丘地号X,房屋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