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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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 盘锦永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盘锦嘉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928号民事判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1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兴字第××号、房权证兴字第××号、房权证兴字第××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兴字第××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兴字第××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23元,由***、***、***负担21011.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负担21011.5元,一审鉴定费30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920元,由***、***、***负担2046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支行负担20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