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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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锦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在交强险项下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944.6元(详见赔偿明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82840.13元;赔偿第三人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原告***垫付抢救费18104.47元; 二、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3021.53元(详见赔偿明细);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锦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